支持扶贫车间、社区工厂等就业载体发展,对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规定的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成效好的,可继续提供贷款和贴息支持。
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奖补,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作为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补。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对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
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照200元/人·月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不超过300元/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并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贴。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的地区,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政策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符合条件的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针对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加强劳务输出服务保障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较集中的城市或大型企业建立服务机构,提高劳务对接组织化程度和就业稳定性。
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免费开展创业培训,优先安排入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落实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政策,符合条件的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支持。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3年期内由财政全额贴息。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统筹利用各类资金、资源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等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就业帮扶。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大龄、残疾等就业特别困难的贫困劳动力,并给予320元/人·月岗位补贴。
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给予不超过50元/天·人的生活费补贴。各地应根据产业发展和贫困劳动力就业需要,拓展培训项目,调整培训补贴标准,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时效性。
采取直接补贴培训机构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参与贫困劳动力培训。鼓励通过项目制方式,整建制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组织贫困劳动力集中培训。
承担对口帮扶任务的地区组织贫困劳动力在被帮扶地开展培训的,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由被帮扶地支付;在异地开展培训的,由承担对口帮扶任务的地区支付。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指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简称贫困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