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货金》[2013]1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现金管理部门:
为实现假币样张收缴来源的全面覆盖,总行决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以下称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假币案件收缴、金融机构柜面3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假币收缴工作的管理,以充实人民银行假币样张库,全面掌握金融机构假币收缴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金融机构现金中心发现假币上缴人民银行工作
在前期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广州分行试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总行决定从2013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发现假币上缴人民银行工作,并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发现假人民币处置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称《工作规程》,见附件)。各分支机构应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工作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分支机构应及时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按照《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清分中心工作实际,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实施细则,为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发现假人民币上缴人民银行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分支机构应在工作推广过程中,向金融机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明确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清分中心收缴假币主要是充实假币样张库和了解假币伪造技术现状的需要,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将清分中心发现假币悉数上缴人民银行。
(三)在限定范围内严格执行收缴假币不加盖假币戳记的管理规范
《工作规程》要求清分中心发现假人民币纸币不加盖假币戳记,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对假外币和假人民币硬币的收缴规范进行管理。主要目的是不破坏假币形态以便用于现金处理设备检测和发现假币实际操作考试等相关工作。各分支机构应将不加盖假币戳记收缴的范围严格限定于金融机构清分中心收缴,并结合辖内工作实际情况,督促金融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确保假币安全,防止假币流向社会。
(四)积极部署监督检查工作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对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发现假币处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将金融机构清分中心收缴假币情况作为假币收缴鉴定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年组织1—2次清分中心发现假币的检查工作,引导金融机构按照规定保管、上缴发现的假币,对截留、瞒报、未按时上报的情况,进行约谈、通报或处罚。
二、扩大假币案件上缴假币样张规模
各分支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向总行上解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收缴的假币:
(一)涉案金额在1万元(含)至20万元的,挑选100张假币样张上解;
(二)涉案金额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挑选500张假币样张上解;
(三)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挑选1000张假币样张上解。
以上金额以假币成品累计计算,并在接收假币后3个工作日内将假币成品样张调往总行货币金银局。
三、对金融机构柜面堵截提出要求
各分支机构应组织金融机构规范假币收缴流程,提升网点的假币堵截能力。
(一)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假人民币纸币收缴流程的规范进行操作。
(二)提升柜面点验钞机具的防伪反假能力,定期对机具进行升级和维护。
(三)加大对临柜人员的反假知识培训力度,强化识别假币的实际操作能力训练和考核。
附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发现假人民币处置工作规程(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