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假币处置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处: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假币管理,规范假币处置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处置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假币处置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处置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假币管理,规范假币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假币处置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接收(没收)、保管、调运、销毁假币的处理过程。
第三条 假币处置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具体负责辖内假币处置工作。
第四条 假币分为假币实物、假币样张、假币资料和假币留置四种类别。
假币实物是指待销毁的假币。
假币样张是指经总行审批同意,具有一定代表性需要留作样本的假币。假币样张由总行统一管理。
假币资料是指有一定保留价值,可作为本部门分析、研究、培训、宣传等之用的假币。
假币留置是指在本地区第一次发现,可向总行申请作为假币样张的假币。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假币的接收(没收)
第六条 各分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假币接收(没收)业务。办理假币接收业务应打“假币收入凭证”,印鉴加盖齐全后,一联交上交单位,一联用于登记假币登记簿。
办理假币没收业务,应打印“假币没收凭证”(一式三联,格式见附件3),一联交假币持有人,一联交送鉴单位,一联用于登记簿。
第七条 对接收(没收)的假币应及时分类。并分别登记不同类别的假币登记簿。
第八条 发现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的假币,应通过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反假子系统将有关假币特征资料上传到上级行,同时提出假币样张申请。
第九条 假币实物,纸币应按券别100张为把,10把为捆;硬币应按2000枚为箱(袋)。每捆(箱、袋)应加贴封签,注明券别、面额合计、封捆日期,封签上应标明“假币”,并加盖经手人、复核人名章。
第三章假币的保管
第十条 假币应及时集中,按实物、样张、资料、留置假币分别存放在专用箱柜(袋)内,并以代保管品形式寄存在发行库内。
第十一条 假币装箱柜(袋)时,应实行两人复核制度,并填制装箱柜(袋)票,放置箱柜(袋)内假币面上。箱柜(袋)外应加标签注明假币类别、券别、面额合计及经办人、复核人名章。装箱柜(袋)票、封箱柜(袋)票上应标明“假币”字样。
第十二条 假币作为代保管品寄存在发行库内,整箱整柜出入库时应打印“代保管品出入库凭证”,印鉴加盖齐全后,一联交发行库管库员,用于登记库房代保管品登记簿,一联用于登记假币代保管品登记簿。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应建立假币定期核对制度。部门主管每半年应对假币与“假币库存报表”进行核对,并建立核对登记簿(见附件1),详细记录核对有关情况。
第四章 假币样张的确认与分发
第十四条 假币样张由总行认定。假币样张由总行统一配发。
假币样张逐级分发至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
第十五条 假币样张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首次发现的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的假币;
(二)首次发现的具有新特征假币;
(三)首次发现以新版人民币为伪造对象假币。
第十六条 总行收到各分支行上报的假币样张申请,应及时研判该假币的制假特点,作出批复意见。
第十七条 各分支行收到总行同意作为假币样张的批复后,应将留置假币中的该类假币及时转入假币样张。转入假币样张的假币数量原则上为2000张(数量不到2000张的应全部转入),其余假币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假币实物和假币资料。同时打印“假币转换凭证”,印鉴加盖齐全后,登记假币分类登记簿。
各分支行收到总行不同意作为假币样张批复后,应将假币留置中的该类假币及时转入假币实物或假币资料。同时打印“假币转换凭证”,印鉴加盖齐全后,登记假币分类登记簿。
第十八条 各分支行应及时办理假币样张调运手续,按要求及时将假币样张全部送达总行。
办理假币样张调运手续时,应打印假币调运凭证,印鉴加盖齐全后,一联用于登记假币总分登记簿,其他两联随同假币样张送达总行。
第十九条 总行收到假币样张,核对无误后,在调运凭证上加盖印鉴,一联退回假币样张调出行,一联登记假币总分登记簿。
第五章 假币样张与资料的借用与归还
第二十条 因反假货币宣传、培训或研发、调试、检测有关机具设备等需要借用假币资料或样张,应经部门主管审批。同意后,打印“假币借用凭证”,印鉴加盖齐全后,一联交借用人,一联作暂借卡片,一联用于登记假币总分登记簿。
第二十一条 假币资料或样张借用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假币资料或样张归还,应将实物与暂借卡片进行核对,无误后在暂借卡片上注明归还日期,并登记假币总分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 假币资料或样张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磨损、侵蚀已不具备保留价值,经部门主管批准同意后,将该假币转入假币实物,并打印“假币转换凭证”,印鉴加盖齐全后,登记假币分类登记簿。同时将转入假币实物的假币样张报总行备案。
第六章假币的销毁
第二十四条 假币实物应及时销毁。假币实物销毁应在残损人民币销毁点行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行应将辖内需要销毁的假币实物集中调运到销毁点行。
办理假币实物调运手续时,应打印假币调运凭证,印鉴加盖齐全后,一联用于登记假币总分登记簿,其他两联随同假币实物送达销毁点行。
销毁点行收到假币实物核对无误后,在调运凭证上加盖印鉴,一联退回假币实物调出行,一联登记假币总分登记簿。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行应根据辖内假币实物的库存数量,通过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反假子系统向总行提出假币销毁申请报告。
第二十七条 总行收到各分支行假币销毁申请报告后,应及时作出批复。
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行收到总行假币销毁批复后,应及时对该批复文件进行登记,并对总行假币销毁批复进行分解,逐一批复到销毁点行。
第二十九条 销毁点行收到假币销毁批复后,应及时对该批复文件进行登记,打印“假币销毁批复”,以此办理假币实物出库销毁手续。
第三十条 销毁前,假币实物面额、张数应与“假币销毁批复”进行核对,无误后才能实施销毁。
第三十一条 假币销毁过程中,应安排监销人员,做好监督检查,严防发生事故。
第三十二条 假币销毁完毕应填制“假币销毁确认表”,打印“假币销毁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