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印章样式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总行制定了《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印章样式(见附件),由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时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印章的印制与分发
《假币收缴凭证》由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统一印制。“假币”印章由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所附样式自行制作。
《假币收缴凭证》的分发采用先纵后直的方式。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按所辖层层下发。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县支行负责向在本级开户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各商业银行城区支行、县支行分发,由各商业银行城区支行、县支行向所辖分理处、储蓄所分发。
城市信用社联社和农村信用社联社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支行负责分发,再由城市信用社联社和农村信用社联社负责向其所属的基层信用社分发。未组建信用社联社的各城、乡信用社由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县支行负责分发。
二、《假币收缴凭证》说明
(一)《假币收缴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收缴单位留存,第二联随假币上报,第三联交持币人。其中第三联背面印“说明”内容(附后),作为向持币人的告知项目。
(二)凭证要素说明。“交款单位”指交存现金的商业、企事业单位;“版别”指纸币、硬币上的年号;“制作方式”,指假币的伪造方法,如机制、拓印、复印等。
凭证编号由收缴单位填写。
(三)凭证规格。横排的大32开本(长1168mm×宽850mm的1/32开本)。
(四)凭证填写。发现一张假币填写一张凭证。如遇连号假币可填写一张凭证;如一次收缴假币张数较多,可分几张凭证填写,一张凭证为一组,每组假币张数、金额应如实填写,冠字号码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填写。
三、“假币”印章说明
(一)“假币”印章规格为:长75mm、宽30mm。其中印章上方为“假币”字样,下方为各个省简称和银行行号标识代码。如标识代码仍不够用,可在代码后附上英文字母。如: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西长安街储蓄所为10201009A。银行行号标识代码的编排方法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
(二)“假币”印章采用蓝色油墨。
(三)“假币”印章盖在假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
四、《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印章于2000年5月1日启用
《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印章的启用是执行《人民币管理条例》、规范假币收缴程序、依法收缴假币的重要措施。各级行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作好《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印章的制作、分发、启用工作。5月1日各金融机构原有《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印章不得继续使用。
附件1
假币收缴凭证
编号:
持有人(或交款单位): | ||||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
券别: | 版别: | 数量(张枚): | 金额: | |
冠字号码: | 制作方式: | |||
来源: | ||||
经办人: | 复核人: | |||
持有人签字: | 收缴单位(章): 年月日 |
以下说明印在第三联背面: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收缴所持假币。
持有人如对收缴假币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申请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假币鉴定结果为最终鉴定。
持有人如对收缴程序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书后60天内凭此证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2
“假币”印章样式
假币 | |
× | ××××××××号 |
1.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2.金融机构编号
考点
1.印章的样式与规格
“假币”印章规格为:长75mm、宽30mm。其中印章上方为“假币”字样,下方为各省简称和银行行号标识代码。
2.印章的正确使用
“假币”印章采用蓝色油墨,盖在假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